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
2020-06-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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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文旅执〔2019〕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系统是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组织开发实施的对全省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条管理系统分为服务端、客户端和管理端。应当在上网服务场所的服务器上安装服务端,在提供给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客户端。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安装管理端。 第四条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监管功能: (一)监管上网服务场所是否按照法定时间营业; (二)通过采集身份证信息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人证比对实现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核对; (三)自动拦截上网消费者访问含有违禁内容的网站、游戏; (四)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截屏、录屏、关机等操作; (五)对上网服务场所发布有关信息或通知; (六)对未安装、未正确安装、擅自停止、卸载或修改管理系统、上网消费者的身份核对不通过、超时营业、访问违禁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自动报警。 第五条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负责全省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六条管理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并免费提供给上网服务场所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上网服务场所收取安装、维护费用,不得借助管理系统从事经营活动或谋取经济利益。 第七条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服务企业负责管理系统的维护、安装、使用培训和其他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及时对管理系统进行技术升级。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理系统在辖区内上网服务场所的安装推行工作,并对管理系统内上网服务场所的名称、地址、计算机台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辖区内监管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在管理系统内设立个人账号,进行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监管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浏览器和手机APP访问管理系统管理端,并对本人账号的安全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监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在每日上午和下午分别登录管理系统管理端,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情况进行远程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管理系统的市、县级管理员,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情况进行远程巡查、处理脱离监管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 监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发现上网服务场所可能存在以下脱离监管和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立即安排责任监管人员到上网服务场所实地查处: (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三)未登记或如实登记上网人员身份证信息的; (四)未安装服务端的; (五)未安装客户端的; (六)未正确安装管理系统的; (七)擅自停止、卸载或修改管理系统的; (八)有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管理系统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安装使用管理系统的情况,对上网服务场所进行分类处理: (一)一直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系统的,通过降低检查频次、年度免检查、授予“规范管理网吧”称号等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二)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系统,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责令网吧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频次。 (三)一个月出现三次脱离管理系统监管,或脱离管理系统监管累计超过60小时等严重情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整顿后重新营业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监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网服务场所存在名称、地址、计算机台数等信息发生实际变更,或上网服务场所终止经营的,应当督促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督促、办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整理后书面报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 第十三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暗访等方式,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每月2日前将上月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月对全省管理系统安装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掌握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进度较慢的,采取措施督促按期整改。 第十四条管理系统运行监督情况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考核和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年度考评体系。对上网服务场所问题频发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专题约谈,并视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行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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