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
2024-04-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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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山东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8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8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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