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发展和改革局、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费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
2020-08-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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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23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0〕5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费县物价局、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费价字〔2012〕7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200元/月.车位标准收取,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月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附件: 1.费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2.费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 费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格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费县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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