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
2020-03-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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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文件规定,现就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通信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各类加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按照现行标准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2、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监督。 3、“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电费,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将联合对各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快从严处罚。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费县发展和改革局 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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