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机构职能- 县政府工作部门
- 事业单位
- 乡镇(街道)
- 垂直单位
- 财政信息
- 旅游
-
行政执法公示
-
双随机一公开
-
养老服务
-
扩大有效投资
-
优化营商环境
-
社会救助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教育专题
-
医疗卫生
-
社会保险
-
稳岗就业
-
食品药品监管
- 脱贫攻坚
-
环境保护
- 公共资源配置
- 国资国企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社会信用体系
- 优化服务
-
应急管理
- 涉农补贴
- 乡村振兴
-
公共文化体育
- 审计公开
- 市场监管
- 政府公报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工作机构
-
组织领导
-
业务培训
-
工作推进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 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2022-07-20 作者: 点击数: | ||||||||||||||||||||||||
|
||||||||||||||||||||||||
工商市字[2006]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企业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合同是信用经济的基础,是实现信用经济的重要途径,企业合同履约状况直接关系市场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表彰,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的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 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作为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真正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为促进改革发展服务的根本目的。 二、严格把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原则和标准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握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要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坚持标准,不搞照顾,不收费用,不搞终身制,更不能搞暗箱操作。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企业领导负责日常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抓好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不得含有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五)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六)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三、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指导 (一)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标准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称号。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二)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及企业信用数据库,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要即时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或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联系和指导,支持、帮助它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企业合同信用自律组织或有关行业协会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督,促进企业自律,促使企业做到诚实守信。 (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鼓励支持政策,对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拍卖备案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更多便利。 (五)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力度,扩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进一步完善“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广大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没有异议的企业,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公示。 要不断摸索创新“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企业信用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实施。同时,应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中介组织在企业信用评估方面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