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
2021-07-1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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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幼有所育”,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解决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二)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精神,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县至少建成1-3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取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多项服务。 2.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3.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4.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规范登记和备案。 (三)组织实施 1.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开展托育服务扶持,依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等17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 3.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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