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21-09-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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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不但增加了人民群众家庭经济负担,还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自2018年6月以来,费县教育体育局按照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边治理、一边规范。截至目前,全县实施审批的培训机构23个。多年来,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基本是零零散散在不同文件和通知中有些描述,一直缺少相对系统的管理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2020年2月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校外培训机构长时间全面禁止线下教学活动易导致收退费纠纷、线上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等投诉的不断发生。随着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全县还将有大量的校外培训机构面临审批。面对校外机构体量的不断增大及各种问题的不断发生,费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为主管部门人员梳理出更系统、更便捷的政策执行依据,指导管理人员更规范高效地实施监督管理,急需健全费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起草一套有据可依、系统规范的管理办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四)《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 (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三、出台目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由总则、办学行为分类管理、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纳入与修复、动态管理、附则7个章节20条条款组成。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目的、依据和《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设置办学行为分类管理,明确了正面行为管理、负面行为管理、黑白名单管理等分类管理的办法以及校外培训机构被扣分的抵扣办法;第三章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详细规定了正面办学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加分办法和分值;第四章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详细规定了负面办学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扣分办法和分值;第五章纳入与修复,提供了详细的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程序和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修复程序;第六章动态管理,详细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明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年度积分周期、“白名单”“黑名单”的有效期限和《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五、涉及范围 费县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六、执行标准 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明确的设置标准。 七、注意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教职员工方面,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运营中注意事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师资情况、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约定学习项目、形式、争议问题解决等内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费县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监督管理部门注意事项:要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所涉学科专家组,对学科类培训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查;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实行年检年报制度,推行“黑白名单”制度,落实全过程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在年检年报评估中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责令其进行整改,限制或暂停招生;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办法除了分章节进一步梳理摘录上级相关法规、文件关键内容和要求外,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收退费、线上教学和规范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关于收退费,《办法》中第三十四条提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应于招生前30天在办学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消费者索要发票、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培训机构必须提供。培训机构与消费者须签订书面(含电子信息)的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符合监管规定,合同内容包括收费、退费、争议问题解决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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