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
2021-11-2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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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山东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要求,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规划为居住用地,为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时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2018年6月,费县人民政府向山东省气象局提出整体搬迁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申请,2021年11月中国气象局准予行政许可。 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由现址(站号54929,经度117°57′40″E,纬度35°15′39″,观测场海拔121.2米)迁移至现址东南偏东方向4.3千米的新址(经度118°00′28″E,纬度35°15′05″N,海拔163.2米)。由于站址变动,根据《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制定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规划》的范围和目标 《气象法》明确指出,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规划》确定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该范围是以距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规划保护区,核心规划保护区以外按照遮挡仰角进行高度控制。在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山东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该《规划》将作为费县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本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详细控制依据,确保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障碍物满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三、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和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四、《规划》实施中气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费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费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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