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
2022-08-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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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0273 现场咨询:费县司法局办公室 费县建设东路与327国道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一、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县原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便更好地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制定过程 县司法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分析研究了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6月16日经依法治县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讨论完善,形成《规定(讨论稿)》。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10章55条,分为总则、计划编制、起草送审、合法性审核、审议与签署、三统一制度、备案与解释、实施与评估、清理与汇编、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总则部分。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规定》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等,明确了县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建立制定前评估制度、加强实施后评估工作。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应按规定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制定前评估结论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根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了合法性审核。第四章结合我县实际,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审核方式、审核意见作了规定;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规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是实行“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部门根据县司法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五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县司法局履行对乡镇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职责。 六是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及工作实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及时提出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汇编。 七是加强督察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五、文件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0日。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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