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
2024-05-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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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39-5220273 现场咨询:费县司法局,费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现将《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社会各界主要提出问题说明如下: 问题一:《规定》中的行政应诉是指什么?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问题二:应诉承办单位是指什么?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如答辩举证、代理诉讼、参与和解调解、履行生效裁判等)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或机构。 问题三:《规定》出台的目的?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题四:行政机关应履行哪些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问题五:答辩状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哪些? 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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