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的通知》 | ||||||||||||||||||||||||
2024-05-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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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今年以来,县矿产资源整治专班针对我县矿产资源领域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盗采矿产等问题易发多发,舆情频发,群众反映强烈,个别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研究提出了“一图一表一报告”,即矿产资源多发易发盗采分布图,各乡镇涉矿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及责任体系一览表,各乡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问题分析报告,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为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源头管控,将责任落到实处,压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好全县矿产资开发利用秩序,按照《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4〕4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字〔2024〕9号)等政策要求,制定了《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 二、决策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项目采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临自然资规字【2024】9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明确项目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上的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上的职责范围。并个别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致使本辖区发生非法采矿、加工、销售等问题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因未批动矿、监管不力、违法不报,甚至搞利益输,致使矿产资源流失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办人情案、搞权钱交易、通风报信、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县纪委监委对资规局移交的盗采多发易发的11名村居干部、2名监管单位负责人、6名项目负责人,严打严治的震慑效应初步显现。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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