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12-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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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以下简称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管理,明确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二、起草依据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临沂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之前的《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过期。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并征求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性意见,修改完成后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于2023年10月16日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在费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含附属公用房、办公用房及经营用房等配套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小区内专项配套费;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建设安装、维护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包含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红线以内的管网及配套设施、二次供水、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箱)、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设备。 (三)供水专业经营设施包括给水管网、分户计量装置、分户锁闭阀、楼内立管及入户端口外支管、对接、二次加压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及远程抄表系统。 (四)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 (五)供热专业经营设施包括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 (六)小区内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公司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其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专营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按户收取,住宅用户1200元/户,经批准同时安装壁挂炉的2000元/户;零散户和非居民用户按实际安装成本协议收取,其专项配套费由燃气专营公司收取。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暖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包含换热站、户外供热管网、楼内立管、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管道井内入户前的分户阀门、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收取标准为48 元/平方米;不含远程监控系统、远程抄表系统、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收取标准为33 元/平方米,分户计量及温控装置等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可根据小区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并代征,缴入财政专户,于供热企业建设小区内供热设施时申请拨付,拨付后由供热专营企业按市场化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要进行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的,除缴纳以上相应费用外,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土建工程建设费用,由住宅小区用户承担,具体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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