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12-2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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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原因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规范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拟制定《费县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制定前期准备工作 2022年11月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制定我县《办法》年初已列入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中心完成《办法》起草,在政府网站公示后,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广泛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提交了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就水文行业管理、水文规划及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及水文情报发布制度、水文资料汇交管理、水文监测设施与环境的保护等进行规定。 (一)关于水文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拟规定,县水文机构在县政府和临沂市水文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县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二)关于水文规划。《办法》拟规定,县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县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市水文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关于水文站网管理。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县水文测站数量不断增加,管理难度日益增大,为加强我县水文测站管理,《办法》拟从三个方面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对全县水文站网实行统一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全县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二是明确保障措施。对水文站网进行建设项目程序、经费保障和工程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严格规定测站迁移或者改建程序。 (四)明确水文机构职责。《办法》拟规定,县政府应当支持水文机构加强水文监测能力建设,增强我县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办法》拟明确水文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调入水开发利用量的监测;对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要素进行监测;开展城市水文监测工作;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等,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五)明确水文信息发布制度。《办法》拟规定,一般水文情报预报由县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时应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以避免在社会上引起相关信息的混乱。 (六)关于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与管理。水文监测资料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办法》拟明确水文资料的范围,明确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对水文监测资料的整编、存储、保管和加工以及公开利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七)关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直接关系到水文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水文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保证水文监测成果科学、准确,《办法》拟对我县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进行规定,一是明确我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在该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三是明确工程建设可能对水文监测环境产生影响的相应措施。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费县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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