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 | ||||||||||||||||||||||||
2019-10-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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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费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在2018年8月17日《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畜禽养殖“三区”修订方案的通知》(费政办字〔2018〕38号)的基础上,由县环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和旅游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19年9月30日经费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新方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对禁养区进行优化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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