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2020-04-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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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18〕20号)、《临沂市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临政办发〔2019〕2号)、《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费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部门和考核对象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统计部门(简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检查指标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政府下达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含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考核方式方法 实行年度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根据乡镇自查情况和县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满分为100分。 五、结考核果运用 一是对乡镇政府的奖惩。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按规定予以倾斜。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政府,应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县政府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材料上报工作。 二是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结考核果作为乡镇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乡镇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章: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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