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至9月23日,费县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8条,意见1:“文件中写到经双方协商,专业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在验收合格后接收使用。其中,建设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意见2:“新建设小区专项配套费用应由谁承担?”意见3:“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如何理解?”意见4:“是否对不使用供水设施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意见5:“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是否应包含金属波纹管?是否应包含分户阀门?”意见6:“供气专业经营设施包括调压站(箱)、供气管网、立管、用户支管、计量装置和灶前阀。 是否应包含金属波纹管?”意见7:“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小区内专项配套情况及将来配套时的费用承担问题?”意见8:“专项配套费是否是指小区内专项配套费还是指小区外或规划范围外?”经与住建局和相关单位沟通,反馈意见如下:1.经双方协商,专业经营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自行建设,并在双方验收合格后接收使用;2.新建设小区专项配套费用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3.建筑规划红线至分户计量装置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4.对不使用供水的地下储藏室,不计入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地下车库涉及消防、战备、泵站、供热用水的计入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5.不包含金属波纹管。包含管道井内入户前的分户阀门;6.不包含金属波纹管。7.新建设小区专项配套费用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8.专项配套费指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感谢社会各界对《费县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专项配套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关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意见征集力度,充分吸收有效建议,恳请社会各界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