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线上培训第一课: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问题解读 | ||||||||||||||||||||||||
2020-04-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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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能否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必然是需要予以明确的首要问题。 原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了减少认识上的分歧,新条例第二条将“履行职责过程”进一步明确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行政机关持有的、以任何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是政府信息。 虽然概念表述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立法者在新条例中却传递了一个新的理念。新条例一方面对政府信息的描述基本维持现状,另一方面则对豁免公开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问题,替换为政府信息的豁免条件问题。换句话说,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律以豁免条款作为判断标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必须到豁免条款中去找依据。 二、新条例中确定了哪几条豁免条款? 豁免条款,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法定的不予公开理由,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负面清单。新条例对豁免公开范围作了详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
新条例确定的豁免条款有八条,属于基于法律授权的拒绝公开情形。一是国家秘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三是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四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五是内部事务信息,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规范;六是过程性信息,即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七是行政执法案卷;八是行政查询事项,即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查询办法的信息。 三、哪些信息绝对不予公开?哪些信息相对不予公开?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以上八条豁免条款内容分别属于绝对不予公开、相对不予公开、可以不予公开信息。 新条例第14条规定了绝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所禁止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过于原则笼统、不能对应到具体信息的禁止,一般不能使用这一豁免条款。 三是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三安全一稳定”分别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该条款是从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受而来,从原来的总则性条款,明确为正式的免条款。
新条例第15条规定了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是一律不公开,具体是否公开,要看公开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公开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受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才适用这一条款。比如,一些企业从事不法活动,被监管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这个黑名单的公布,必然会对企业的商誉有所影响,但是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不存在应当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第16条规定了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应当公开的除外。 最后是行政查询事项,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的查询和利用,是行政机关履行的特定行政管理职能,属于行政查询事项,其申请人资格、公开对象、公开范围、公开条件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内在的根本性区别,不能相互混同。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这方面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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