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76号) | ||||||||||||||||||||||||
2020-07-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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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提升我市脱贫攻坚工作成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536元提高到600元;全市农村居民低保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399元提高到45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生活标准的15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生活标准的13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8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并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制定。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6倍、4倍、1.5倍制定,全市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400元、150元。按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入住人员数量将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400元。 三、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将提高标准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可以作为有效补充。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统筹使用省市两级拨付的社会福利救助转移支付资金,据实列支,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落实公示制度,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并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足额将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严禁滞留、拖欠,确保困难群众切实得到实惠。本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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