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指南 | ||||||||||||||||||||||||
2024-05-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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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8.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3.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4.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5.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三、保障标准 目前,费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平均932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平745元。 四、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拟批准公示→乡镇(街道)审批、资金社会化发放。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七、办理地点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八、联系方式 费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2113271 费城街道:0539-5220560 上冶镇:0539-5811723 探沂镇:0539-5601631 胡阳镇:0539-5731065 薛庄镇:0539-2113097 东蒙镇:0539-5831053 梁邱镇:0539-5921012 朱田镇:0539-2112639 马庄镇:0539-5621011 新庄镇:0539-5671168 开发区:0539-5059557 大田庄乡:0539-5821108 石井镇:0539-59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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