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201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
2019-12-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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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低收入家庭及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1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属地管理、公平公正、救急救难 二、救助对象 1.需持有费县户口。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县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在本次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5.慈善等兜底救助的不在本次救助范围之内。 三、救助程序 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审核→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县医疗保障局统一发放资金的程序办理。 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审核→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县医疗保障局统一发放资金的程序办理。 四、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2019年度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救助。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2万元的,给予1000元—2000元救助;在2万元—3万元的,给予2000元—3000元救助;在3万元—4万元的,给予3000元—4000元救助;4万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5000元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位和社会捐赠及医疗救助以后,在2019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各类保险报销、捐赠等金额 五、需提供材料 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 3.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户口簿复印件。 4. 2019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单据等凭证。 5.个人病历(诊断证明)。 6.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并明确到某分行、支行、分理处等)。 六、工作要求 1.2019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单位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救助材料及《申请2019年度医疗救助台账》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报送县医疗保障局,逾期不再单独受理。 2.乡镇(街道、开发区)、单位认真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有关标准,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确保救助公平、公正、公开。 3.村委、乡镇(街道、开发区)、单位无盖章,无负责人签字的不予审批;申请人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救助,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 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2019年度医疗救助台账。
费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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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附件2:申请2019年度医疗救助台账.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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