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2021年医疗救助申报指南 | ||||||||||||||||||||||||
2021-04-19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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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办理依据:县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临医保发[2020]35号文件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决战决胜医保脱贫攻坚战的通知》(费医保发[2020]12号);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临医保发〔2019〕20号);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决战决胜医保脱贫攻坚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35号)。 办理条件: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常住人口,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具体标准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为准);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可经个人授权、机构委托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4、苯丙酮尿酸症患者: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费县户籍,在苯丙酮尿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凭处方购买特殊治疗食品的患者。 办理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到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治疗的,提交下列材料:1、银行卡复印件;2、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提交下列材料: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2、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后出具的核对报告;4、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意见公示表、5、申请人本人农商银行卡复印件;6、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据、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7、个人住院病历(诊断证明)。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在市外协议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诊的,提交下列材料:1、诊断证明(首次办理提供);2、医疗收费票据;3、银行卡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办理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市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无需个人申请办理,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到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医疗救助,申请: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各乡镇(街道)应在接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说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报当地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根据核对报告及具体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当地医保部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苯丙酮尿酸症患者医疗救助:在市妇女儿童医院购买的特殊治疗食品,实行“一站式”结算,无需个人申请办理,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在市外苯丙酮尿酸协议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治疗购买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结算。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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