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
2020-02-25 作者:费县医保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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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下同)医保支付限额,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及其它疾病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种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鲁财社〔2020〕1号,鲁医保明电〔2020〕3号文件及就医地财政补助政策执行。 三、疫情期间,按照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肺炎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126号)规定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下同)人员的医保待遇、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确诊和疑似患者规定执行。 四、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及留观人员医保起付标准。对未参保缴费的实行补缴补报处理,取消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限制。 五、新冠肺炎患者及留观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分别按照90%、70%、55%,职工医保分别按照90%、85%、80%比例报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90%。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改造本单位HIS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医保起付线标准、门诊住院报销比例的调整对应。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及留观人员未参保情况。结报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及留观人员名单、总费用、医保待遇支付等情况。 费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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