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事项 | ||||||||||||||||||||||||||||||||||||||||||||
2020-06-23 作者:费县医保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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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统一划拨55元,财政补助15元,个人承担30元。个人缴费由医保部门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从五月份开始,医保经办机构已经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 二、职工长期护理的形式 (1)医疗专护。指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2)机构护理。指协议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的失能职工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 (3)居家护理。指协议定点医护机构指派医护人员或选择本人近亲属等照护失能人员,为符合家庭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标准 参保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 Index)评定低于55分(不含55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定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资料;第二步:承办保险公司组织医护专家现场评定;第三步:评定结果公示;第四步:待遇享受。 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六、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 职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对在一、二、三级定点医护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费用限额分别为120元、160元、200元(含生活照护定额支付标准每人每天15元),纳入报销范围的医护费用支付比例为80%;接受机构护理的,每床日费用限额为60元(含生活照护定额支付标准每人每天15元),医护费用支付比例为85%;实行居家护理的,每床日费用限额为40元。 七、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 符合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在协议医护机构直接结算,承办保险公司每月和医护机构结算;符合居家护理、由医护机构指派医护人员上门护理的,承办保险公司每月和医护机构结算;居家护理由近亲属等照护的,承办保险公司与参保职工按月结算。 八、如何申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申请材料:参保职工可以由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近期相关病历、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填写《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无社保卡人员还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号。 2.申请地点:可以到自愿选定的协议定点医护机构,由医护机构代为申请;也可以到参保地医保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也通过医保局公众号网上进行申请。 3.评定和公示:接到申请后,承办保险公司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护专家上门进行生活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通知申请人或家属。 4.享受待遇:公示结束,申请人具有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资格,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 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职工,由医护机构指导参保职工或家属选择护理类别和护理项目,制定护理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接受护理服务。 享受居家护理待遇选择本人近亲属等照护的,由医护机构对其进行培训与指导;符合条件在市外异地安置的失能人员,仅限享受居家护理待遇。承办保险公司为其办理建床登记手续,每月按定额补助标准支付长护险费用。 九、定点医护机构和业务咨询
费县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电话:0539-2127356,联系人:邵**。 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539-5221278,联系人: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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