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28号部长令)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为应尽义务。
截至11月22日,市直尚有557家单位仍未为部分本年度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请相关单位根据附表人员名单于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人员就业登记工作,否则将根据前述文件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者,一并处罚。
附:市直新参保未做就业登记情况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