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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具体执行遵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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