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 ||||||||||||||||||||||||
2024-03-25 作者: 点击数: | ||||||||||||||||||||||||
|
||||||||||||||||||||||||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1.孤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4.生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下落:生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当事人提出声明后,由各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5.儿童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户。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后上报县民政局。 3.审批: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终止:孤儿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的或其父母能够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下月起停止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供养范围。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验证材料为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4.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验证材料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失踪判决书。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8.失联: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验证材料为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①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②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③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④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⑤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⑥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重病指参照临沂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并已享受报销。验证材料为医保部门出具的重特大疾病信息查询回函。 3.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是指低保家庭。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4.终止: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续留证明:每年的在学证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