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受理“全省通办”相关程序 | ||||||||||||||||||||||||
2024-03-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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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我县实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均通过异地代收代办的方式实现,不受户籍地限制。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以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全省通办”流程都包括异地申请、异地受理、资格初审、资格认定、结果反馈。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审核后,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受理“全省通办”,申请人可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山东数字民政——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审核后,将办理结果通过省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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