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体育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 ||||||||||||||||||||||||
2021-11-2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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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费县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体育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体育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费县行政区域内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主体包括本县从事体育项目培训、体育场地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策划与执行、体育设备设施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社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体育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违法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体育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体育行业信用监管评价从是通过对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信用的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实现的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1)主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3)不公开的,仅限于县体育中心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三章信用监管 第七条 县体育中心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调整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八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优秀级别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体育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四)在体育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级别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严审核体育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通过体育行业信用信息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不予接纳;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条 费县体育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体育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体育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县体育中心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费县体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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