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89号关于将电动车棚建设纳入设计审查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
2019-07-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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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89号提案的答复
续元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电动车棚建设纳入设计审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车发展特别快,己经成为市民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之一,在我县大多住宅小区中,由于规划建设等原因,多数小区没有设置电动车专门的充电设施。 县住房保障中心将此项工作列入物业公司年度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并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紧建设并投入使用,在配建充电桩的过程当中各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安全、智能”为核心。老旧小区县房管局把充电桩作为老旧小区必配基础设放纳入到物业服务机构考核中,对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棚应列入规划、建设审批范围之内,电动车棚配建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进而实现全县住宅小区电动车棚全覆盖。 一、新建住宅小区要统一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消防、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类建设工程规划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并本着方便群众生活、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和标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已建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各小区负责做好建设的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要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棚。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委员对办理答复的意见:
委员签名: 注:办理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或委员),征求代表(或委员)意见,并由代表(或委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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