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应急局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019号关于费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 ||||||||||||||||||||||||
2019-08-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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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政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费县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提案很好。我县居民随意燃放、无序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十分突出,对空气质量、公共安全、人民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一定影响,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市民的关注,亟待解决。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营安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三、在下一步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中,我们准备重点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零售点和县城临时零售摊点一律不予发证,逐年减少零售点数量,全面加强烟花爆竹零售源头管理。二是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充分发挥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抓总协调和我局综合安全监管的职能,落实我局和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的职责,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多种形式宣传发动。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以及社区宣传栏等载体,通过走访入户发放材料、宣传车进村流动宣传、电视台及沿街大屏幕滚动播出宣传片等形式,将燃放烟花爆竹的坏处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知识宣传延伸到全县各村居及居民,筑牢全社会思想防线,促进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目前,在县城建制区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我们将积极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禁放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再行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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