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起草了《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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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费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指我县2006年一次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等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 我县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四是落实责任,坚持村、乡镇(街道、开发区)、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 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核减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年度移民核减人员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移民办各一份。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第一季度起停发移民直补资金。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移民人口,应及时进行核减:
1、本人死亡的;
2、户口迁出至县内非移民村、本县以外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提干的;
5、犯罪服刑的;
6、符合其他核减条件的。
第六条 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七条 建立移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户籍迁出及犯罪服刑的移民人口;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死亡的移民人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核查年度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移民人口。中国人民银行费县支行和费县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提供数据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在次年年初元月15日前按照核减条件安排部署移民村对移民人口逐人进行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乡镇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九条 移民村是移民人口核减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具体负责移民人口核减信息的落实填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应予以核减的移民人口需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核减人员登记表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我县实际,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