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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生产线综合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6-08-16 00:0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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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铸造生产线综合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转底炉装置、熔分炉装置、造块机装置、办公区等,拟建项目主要从事机械行业的铸造加工,年产铸件15万t,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煤气回收再利用装置及相关供电、供排水等公辅工程。

3、建设地点:临沂市费县南张庄镇文泗公路以南白埠村西南230米

4、占地面积:10.5万m2

5、总投资:9780万元

二、污染物产生情况及减缓措施

1、废气:拟建项目废气主要包括转底炉装置区原料库上料系统粉尘及余热锅炉烟气;熔分炉装置区原料库上料系统、炉顶系统产生粉尘及热风炉烟气;造块机装置区原料库等上料系统、出料系统粉尘及造块箱烟气。

转底炉装置区原料库等上料系统粉尘采用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粉尘经25m高烟囱排放,粉尘排放《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余热锅炉烟气经余热锅炉降温后由40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熔分炉装置原料库等上料系统、出料系统产生粉尘分别采用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粉尘经25m高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热风炉采用经重力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去除后煤气为原料,热风炉烟气直接采用45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造块箱烟气采用静电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工艺脱硫除尘净化后由45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造块机装置区原料库等上料系统、出料系统产生粉尘分别经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粉尘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表1 新建企业标准的要求。

2、废水: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包括熔分炉等设备降温冷却水、冷凝水等,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拟建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3、固废:拟建项目固废包括熔分炉炉渣、脱硫塔产生的石膏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粉尘、灰尘、废润滑油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润滑油属危险废物,交由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其他固废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综合资源化处理,不外排。

4、噪声:该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后,四个厂界噪声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风险:通过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拟建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次评价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条件下,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小,即使发生环境风险,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影响主要在厂区内部,不会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影响。因此拟建项目环境风险是可防可控的,可以接受。

6、生态:拟建项目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占用的土地类型主要是预留建设用地,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区和敏感区。生物物种较少,生物多样性不高。水土流失类型主要为汛期水力侵蚀,冬春季节以风蚀为主。由于人类干扰比较明显,项目区附近生物组分异质化程度较低。营运期通过逐步采取绿化措施,物种量有所增加。人工引进物种增加,物种多样性区域上增多。由于硬化路面及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量逐渐减小并达到了新的稳定状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建设单位严格遵守“三同时”的管理规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做到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建成后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区周围村庄和周围企事业单位

征求公众意见的注意事项:

(1)拟建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噪声、废水等以及施工期环境影响,从环境角度考虑,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2)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建设等的意见;

(3)其他环保要求和建议。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建设单位: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周总

联系电话:0539-2113030

环评单位:山东大学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联系人:倪老师

联系电话:0531-88365660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自本次信息公示之日起,公众可在10日内通过向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拟建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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