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局起草了《费县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x5221719@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费县政通路4号县政府办公楼三楼法制办公室,邮编:273400。
电话:0539--522171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9月21日。
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