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 | ||||||||||||||||||||||||
2020-11-17 作者: 点击数: | ||||||||||||||||||||||||
|
||||||||||||||||||||||||
各市教育(教体)局: 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校外培训机构日趋规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不到位、监管不严问题。近日,有关媒体曝光我省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继续招生营业问题,以及部分机构无证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违规办学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黑白名单”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属地网格化管理优势,结合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抽查工作,全面掌握培训机构情况,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做好风险提示,完善“黑白名单”制度。要建立“黑名单”工作台账,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跟踪监管,对账销号。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指导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仍违规经营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应停止招生,整改合格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继续招生营业,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总责”,“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认真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合力,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群众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建立舆情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示举报电话、信箱,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对群众关切问题,认真组织分析研判,为群众提供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处理意见。 四、着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假期和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旺季,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积极引导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成长成才教育观。要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11月12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