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费县“食安云”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1-11-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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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食安云服务平台线上供需双方的规范交易管理,提高交易平台线上的服务及监管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费县“食安云”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请各级各类学校按照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决守住学校安全底线,为全县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安全环境。
费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11月12日
费县“食安云”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安云服务平台线上供需双方的规范交易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提高交易平台线上的服务及监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凡在“食安云”交易平台线上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采购企业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食安云交易平台线上供货企业的食品安全及交易情况监督管理,并根据以下管理办法对供货企业进行以下责任划分和信用等级评定,触犯法律条款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供货企业在线上平台虚假报价,学校下单后未按照平台展示价格供货的,实际供货产品质量和描述或承诺质量标准差异较大的。 (二)供货企业出库时,未填报当前批次的质检报告,溯源信息,对食材快检报告溯源信息弄虚作假。 (三)学校对供货企业结算方式为月结,食安云平台采取线下对账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学校无故推迟结算的、虚假账务结算的。 (四)学校采购人员和供货企业串通虚假交易的。 (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范围,供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逃脱平台监管的其他行为均视为违反平台管理办法。 第四条供货企业应当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第五条建立供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贿赂领导、以次充好等情况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避、推卸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供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供货企业除严禁售卖、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供货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售卖、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售卖、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供货企业售卖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供货企业售卖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七条供货企业配送食材食品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供货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与学校相关负责人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供货企业严格遵从线上供应,严禁线下交易。并应保证,所有上线商品均能保质保量按时配送;因特殊情况线下交易的供货企业在交易完成后必需将交易订单上报食安平台管理人员,未上报的一经发现将以弄虚作假严肃处理。 第九条供货企业需认真学习食安云平台使用方法,完善店铺装修、商品信息完善。供货企业根据平台规定需要上传相关证件,并做到证件图文清晰可见,食安云平台需填报相关证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电脑扫描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电脑扫描件)。 (三)肉类、鸡蛋类须具有《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肉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生产加工需具备《生猪定点屠宰证》(电脑扫描件)。 (四)冷冻产品类,两证一报告。(电脑扫描件)。 (五)员工健康证(电脑扫描件或正面清晰照片)。 第十条根据食品安全规定,供货企业必须对生鲜类食品进行农残快检,对样品进行查验、留样、留存记录;对所有商品进行来源填报,上传交易凭证、质检报告等有效信息。对不含溯源信息、质检报告的商品,不能上线销售。食安云平台需填报溯源信息如下: (一)供货企业、进货日期、进货人员(真实有效)进货数量、价格等。 (二)交易凭证、动检证、其他票证(电脑扫描件或正面清晰照片)。 (三)农残快检(样品查验、留样、留存记录)。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需建立学校信息案: (一)学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信息(真实有效)。 (二)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电脑扫描件)。 (三)学校后勤人员的健康证(电脑扫描件或正面清晰照片)。 (四)将以上信息上报食安云平台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二条供货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价格、详情、溯源信息、质检报告等内容,对学校收到的商品与下单商品信息不符的,予以严重处理。 第十三条供货企业在获取学校订单后必须进行的订单处理过程: (一)供货企业在食安云平台接收到订单后应及时处理,选择受理订单后检查订单情况。订单商品确认无误后打印配送单,必须填报商品溯源信息后才能出库。 (二)供货企业配送人员将出库商品保质保量准时送达学校,学校接收人员查验商品无误后选择收货。 (三)学校收货后因商品数量或其他原因导致订单信息错误,可在平台进行订单填报修改订单信息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四)学校可通过食安云平台扫取“我的溯源码”查看供货企业的相关证件以及食品溯源信息。对填报信息不完善,信息缺失的供货企业,予以严重处理。 第十四条供货企业接到学校累计三次投诉时,经查证属实,暂停平台接单1个月,若整改达不到要求,直接清除平台。 第十五条供货企业配送的食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直接清出平台,终生不予入驻,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供货企业其商品在平台上给予商品优先推荐。 (一)供货企业对全县教育系统食材配送提供合理化建议经采纳。 (二)供货企业发现全县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方面问题,及时反馈并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费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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