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校车标牌申请办理业务手册 | ||||||||||||||||||||||||
2020-04-2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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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校车标牌申请办理业务手册
适用范围 费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标牌申请 一、办理条件 申请校车标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材料 申请校车标牌,应当向费县教育和体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3份; 3、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5、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8、乘车座次表(每班次一表); 9、提交给县交警、交运征求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一)向县教育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是否具有办学资质、车辆所有人、专用校车号牌号码、乘座人数、校车驾驶人、照管人员、投保承运人保险情况、校车运行方案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校车停车场、定点维修企业(不低于一类资质)、车内安全监控设施情况等; 2、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3份; 3、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4、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及复印件; 5、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8、乘车座次表(每班次一表,格式见附件5)。 9、提交给县交警、交运征求意见书 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二)教育局受理申请后,会同校车服务公司征求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意见,接县交警大队提交审查电话后,提交以下材料: 1、一日内交验机动车;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6、校车已超过检验期的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三)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由县教育局会同 校车服务公司提交县政府许可同意后,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申领校车标牌,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政府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更 换校车的,或者申请变更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的,按照前三条重新办理许可及标牌申领手续。 (五)办理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的,向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重新核发校车标牌。 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向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并交回校车标牌。 四、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审查要点 1、是否具有办学资质。 2、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原件及复印件(每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3、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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