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2021-08-11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费政字〔2021〕55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城市规划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无偿收回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储备库。宗地情况如下: 该宗地位于县经济开发区泉子山村,东至泉子山村土地,南至泉子山村土地,西至泉子山村土地,北至泉子山村土地。土地面积3247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绿地与广场用地。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