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井镇荆山寺烈士陵园等5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 ||||||||||||||||||||||||
2021-08-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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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石井镇荆山寺烈士陵园等5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费政字〔2021〕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重点企业: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经研究,批准石井镇荆山寺烈士陵园、朱田镇马口烈士陵园、梁邱镇东张庄抗日烈士公墓、梁邱镇老虎山烈士陵园、新庄镇东山烈士陵园等5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布。 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安葬办法》等规定,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切实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的功能作用。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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