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费县汇通商贸中心等单位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
2021-05-0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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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费县汇通商贸中心等单位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费政字〔2021〕33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费县汇通商贸中心等单位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宗地情况如下: 宗地一:位于费县薛庄镇大街西侧,原属费县汇通商贸中心。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费国有(2006)字第065号,登记土地面积为1171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6年4月25日。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费房公字第X00000099号和房权证费房公字第X00000105号。收回土地面积11715平方米,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并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7031154元(大写柒佰零叁万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整)。同时注销费国有(2006)字第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费房公字第X00000099号、房权证费房公字第X00000105号房屋所有权证。 宗地二:位于县城蒙山大道东侧,原属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为鲁(2020)费县不动产权第0000833号。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89年10月24日,登记土地面积为48930平方米,收回该宗土地部分使用权,收回土地面积786平方米,东至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西至谭善友土地、南至自由路、北至山东城资国有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收回土地不予补偿,同时办理鲁(2020)费县不动产权第0000833号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费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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