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9-04-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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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 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费县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扎实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5号)和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属地落实的原则,增强光荣牌的严肃性、庄重性和荣誉激励作用,确保光荣牌悬挂工作有效落实、规范运行。 二、悬挂对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 三、工作落实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的统一设计和规范样式统一制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组织协调落实全县光荣牌悬挂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人武部、公安局要合力承办、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共同落实好光荣牌悬挂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积极营造深厚的社会氛围。同时,工作中要注重找缺补差、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宣传动员工作实效。 (二)摸底建档。各单位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保辖区内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对符合条件的悬挂光荣牌家庭和取消悬挂光荣牌的家庭,都要做到底数清晰,不错不漏,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查公示。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是否被判处刑事处罚,是否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县人武部负责审查现役军人有无被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对审查合格的对象,各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集中悬挂。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武部,集中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该项工作要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 (五)完善总结。2019年5月1日前,对悬挂光荣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悬挂对象不错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光荣牌悬挂工作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浓厚氛围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悬挂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集中悬挂光荣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谋划,细化方案,确保集中悬挂工作规范有序、庄重热烈。 (三)加强协调配合。悬挂光荣牌工作涉及公安、武装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主动跟进,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会同县人武部加强对光荣牌悬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注意事项 附件 注 意 事 项 1.各单位所需的光荣牌统一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安装时所需配件(每块光荣牌配4只螺钉及塑料胀管)及有关材料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光荣牌数量根据各单位优抚数据库和信息采集数据进行分配。有悬挂要求的家庭,各单位要统一组织悬挂。安装悬挂位置应尊重家庭的意愿,一般应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稳固。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室内客厅醒目位置摆放。各单位集中悬挂工作情况(包括影像资料、图片、总结等),要及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本次光荣牌悬挂实行废品销毁制度,严禁外流,在悬挂过程中如发现提供的光荣牌存在缺陷,不宜悬挂,可退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免费更换。在悬挂过程中不慎损坏的光荣牌,要登记在册,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丢弃。光荣牌在存储期间要确保防潮、防尘存放。 3.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公安局(武装部)收回,并通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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