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9-04-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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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字〔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 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二条凡在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m2征收。其中,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90元/m2,供水管网专项配套费20元/m2,供热管网专项配套费30元/m2,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10元/m2,城区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费20元/m2。 (二)对房地产项目及商业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不需要配备供热、供气管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专营企业核实后,免收管网配套费。 (三)在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及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用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的(含两层)按建筑面积30元/m2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40元/m2征收。凡未开通供热、供气管网的,暂缓收取供热、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待开通时另行补缴。 (四)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缴纳(不含供热供气管网配套),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其中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返还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该项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将已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住房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住房保障、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整改;需要处罚的,上述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逾期不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减征、免征。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 2.大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新建、重建、改扩建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除供热、供气管网、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2.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4.城中村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和教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四)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实体经济发展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五)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专项配套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政府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账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中心城区、县城中心城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按照《费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年)》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办法出台前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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