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的决定 | ||||||||||||||||||||||||
2019-09-12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动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房屋 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的决定 费政字〔2019〕59号 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内房屋建设时间较早,供气、供热、排污、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不完善。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该片区纳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该项目共涉及合法产权房屋45户,其中住宅房屋38户,沿街楼房5户,其他房屋(企业)2户(处),占地面积约78.5亩。项目范围东至洪山西路,西至山东施丰化工有限公司家属院,南至建设东路,北至鲁公社区。前期已进行征收改造意愿入户调查,同意率达到97.78%。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已出具“三符合”证明文件,该项目已被列入费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住建局已出具《关于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房屋征收改造项目拟启动征收程序的审查意见书》,该项目立项合规,程序正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条款规定,县政府决定启动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房屋征收程序,请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原县拖拉机站塑料厂片区征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的决定》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