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9-07-21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1日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费县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善于革新发明,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 第四条 费县首席技师原则上每年选拔1次,采取1:1.5的比例差额选拔,每次不超过10人,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本县内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县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中的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费县首席技师的选拔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市级以上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四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县“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市县“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获得过全国、省、市一、二类技能竞赛、县级技能竞赛一等奖,振兴费县劳动奖章等荣誉。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县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费县首席技师推荐人选,由各企业从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各行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费县首席技师选拔程序: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行业、企业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费县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后报县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费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同时为省或市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费县首席技师纳入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将不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教育培训、考察学习、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费县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各行业、各单位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费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费县首席技师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县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费县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费县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费县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为费县首席技师建立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首席技师资格,并停发相应待遇。 (二)费县首席技师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费县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八条 费县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追回已发放的县政府津贴;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1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