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19-11-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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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支出资金。 基本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资金是指县级预算部门为履行部门职责、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由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五条 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安排 第六条 县级资金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县级预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规定,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各预算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的人员实际情况和工资、津补贴以及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合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并从项目库中提取拟安排的项目支出,形成部门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预算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审批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各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预算部门的支出应以财政批复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不得动支预备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执行预算调整程序。 1.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2.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确需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3.预算部门应强化支出预算管理,根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从紧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安排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30日内、60日内下达,对报账支付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应按进度据实下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优先保障。对基本支出资金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各预算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预算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定额管理。基本支出资金的使用实行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结合部门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占有等情况,逐步建立保障有序的定额标准体系。 (二)基本支出要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公用经费按照预算部门在职在编全额人员核定,差额及自收自支人员不核定公用经费;人均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业务特点和财力等因素,分类分档核定,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资金 (一)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总体规划。要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对年度项目支出进行总体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将资金投向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财政杠杆。要不断优化资金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创新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经济高质量发展当中。 3.投资评审。投资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要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必要时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4.全面绩效。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跟踪,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项目库制度。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各预算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制度,逐步建立层次清晰、流程完善的项目库管理系统。对已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年度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和评价机制,实施分年度滚动管理。对预算执行后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按规定从严从实开展项目立项、可研等工作,原则上未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再安排财政资金。 (三)严格履行重大项目资金审议制度。重大项目资金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支出等方面3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政策性支出、重大项目调整和因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需追加财政资金等事项。 1.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支出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重大项目决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3.县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按程序纳入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可研报告。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和资金批复下达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 4.除不可预见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重大项目资金或调增资金支出规模。 5.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支出计划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保证县级预算部门资金使用权、财政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所有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要全部纳入预算执行监管系统,财政部门要对所有财政资金、单位财务核算和集中支付过程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第十八条 各预算部门要根据进度和业务开展情况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用款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争取与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于当年下达,当年未下达的,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将资金调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构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立项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审批,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县级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县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的绩效目标编报范围设定绩效目标,体现产出、结果、成本、效益等绩效信息,并合理匹配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同步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五条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县级预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跟踪机制,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全面开展绩效评价。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进行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独立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施绩效激励约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督促改进,对不应安排的坚决取消,对交叉重复的碎片化政策、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九条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建立预算绩效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政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政府报告,并作为预算编制和完善政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跟踪问效。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原《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费政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文字解读——《费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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