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018-12-1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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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费政发〔201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县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四)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 (五)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八)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九)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向县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 (十)县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县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十一)县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二)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等岗位的拟任免人选; (三)研究决定县政府各类奖励、惩戒事项; (四)研究决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人员的招录事项,专业人员技术职务的聘任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决定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1.3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或由财政资金偿还项目的安排; 2.3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分配; 3.申请追加支出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征地成本类支出); 4.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或概算追加投资的重大事项等。 (二)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决定县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 (一)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及财政决算草案; (二)研究决定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及以上(估值相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三)研究决定经县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问题; (四)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副县长经请示县长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深入论证。县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承办单位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决策事项报告,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事项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需提交专家论证结论、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等。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公共参与。对“三重一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要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进行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实施决策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提供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及化解措施。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安排本单位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并出具报告,再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县政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集体研究方式决定,审议议题时必须有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由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意见,县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委研究。涉及以下内容应报县委研究审定。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由财政资金或主要由财政资金投资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五)研究决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六)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国家和省、市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关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 (八)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九)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须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人大审议。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草案; (七)根据《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政协协商。涉及以下内容,应经县政协协商。 (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二)全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三)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四)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作出决策。议题事项经充分讨论后,达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八条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录音。同时,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县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以及支撑决策的相关材料。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对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县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私自改变,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督考办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二条相关执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县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大督办力度。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县督考办负责县政府所有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三级督办等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实行半月一督查、半月一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重大决策应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县政府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建议。县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须记录备案,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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