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018-10-2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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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现将《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费县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临沂市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24号)、《费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7〕44号)、《费县全面实行湖长制实施方案》(费办字〔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相应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和保护范围(蓝线),明确禁止性活动,设立界桩和保护标志,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确定划界原则与标准,妥善处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予登记。 2.坚持重点突出。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市级重要河湖和大中型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坚持分级负责。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县、乡镇属河湖及水利工程分别由县、乡镇水利部门负责划界,到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河湖现场勘测、绘制地籍资料;11月底完成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批复;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界工作,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桩;2018年全面完成划界验收,并逐步有序推进确权工作。 二、划界标准 本次需要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是市级、县级以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其他河湖及水利工程,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一并纳入本次划界工作范围。 (一)河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1.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以根据实地情况调整。 3.河口管理范围。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二)水库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第十一条规定。 1.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ƒ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50米(若副坝坝高小于5米者,取3-5倍坝高,副坝坝高大于15米者,不小于5倍坝高);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 ④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 2.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 ƒ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 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四)设置界桩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 三、确权登记 (一)登记标准。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领《不动产权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查验)—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所需材料。包含: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本部门工作方案。县水利局牵头,具体负责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日常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和开展调研,编制《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指导乡镇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县农业局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普查登记工作,进一步核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重复颁证,并予纠正,确保水利工程管护用地不被侵占;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提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用地确权划界颁证成果资料,同时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遗失的证书进行补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收集基础资料等基础工作,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设置界桩工作,配合县水利局做好河湖及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测绘、界桩设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确权划界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成立费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水利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合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结合河湖问题排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勘测、调查,现场绘制地籍资料、标记工程坐标,确保第一手资料全面详实。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要把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工作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考核管理;县督考办要加强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督导,按照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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