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村、联村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 ||||||||||||||||||||||||
2018-11-0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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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费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卫生、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按照《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文件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市、县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保护并重,确保水源安全、卫生,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7)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 (8)《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 (9)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0)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鲁环明传〔2017〕233号); (11)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的通知》(临环发〔2017〕175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1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5)《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6)《费县单村、联村等重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报告》。 三、划定方案 划定范围:本方案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对象为我县农村196处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共202个取水点。 划定技术方法: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结合水源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明显标志,最终确定保护范围。(1)河流、湖库水源保护范围:取水口陆域侧岸边上游50米、下游30米、陆域纵深不小于30米的区域。(2)小型塘坝水源保护范围:不大于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3)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借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最低要求,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30米。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新确定的单村、联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由取水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单村、联村饮用水源废弃的,由水源所在乡镇作出书面说明分别报县水利局和县环保局备案。 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我县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监管主体,各相关乡镇为落实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要求,逐步开展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做好农村单村、联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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