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8-11-0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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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费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等共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工业源项目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局、环保局、体育局、公路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组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县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县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监测预报 监测。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会商。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构建视频会商平台,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县级预警。县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气象台负责联合开展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环保、气象部门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或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确认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县政府,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我县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须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实施方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同行业内企业采取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急减排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并尽可能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工业源应急减排的目标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 移动源。对不同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管控措施,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明确应急减排措施,有条件时应估算减排量。 (3)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开挖、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扬尘源主要通过降低活动水平实现;料场实现全覆盖,加大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加大道路清扫及洒水频次,确保抑制道路扬尘。 (5)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要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①僵尸企业;②虚假企业;③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④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⑤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⑥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⑦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6)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7)减排措施要明确应急减排量的计算方法: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②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③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2. 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水泥、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县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应急抢险工程除外),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施工。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重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市级预报预警平台与我县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每年8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培训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八、应急演练 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根据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安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费政办发〔2018〕9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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