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 ||||||||||||||||||||||||
2018-12-06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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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测绘类机构服务管理,简化建设项目竣工各项测绘环节、测绘程序,提高工程验收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和《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所需的规划核实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承担,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二、适用范围 费县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多测合一”。企业投资项目依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实行“多测合一”。 三、工作要求 (一)测绘机构要求。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参与: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2.具有工程测量专业标准的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业务范围和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的房产测绘、地籍测绘业务范围,并同时符合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作业限额规定要求的单位。 “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测绘机构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规范》(CH/T6001-201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实施“多测合一”,并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制定的测绘成果报告(书)范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测绘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测绘收费计算总额(多次测量合计)的80%以下进行收费,并逐步探索“数据共享、服务并联”的工作模式,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规定的定额工日缩短50%以上。 四、监督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信用管理。 (一)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测绘机构作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测绘业务的; 2.测量未执行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 3.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4.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5.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的。 (二)在“多测合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测绘机构作为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1.谎报瞒报测量成果的; 2.伪造、变造测量成果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对有以上不良行为的测绘机构,作出以下处理: 1.不定期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进行通报; 2.对记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半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3.对累计两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二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4.对记入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累计三次记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测绘机构,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不得再纳入该名单; 5.因不良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测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承担。 五、组织保障 (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综合窗口的设立,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多测合一”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以及测绘单位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二)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机构不良行为,要及时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三)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及成果报告样本,统一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四)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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