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2018-12-06 作者: 点击数: | ||||||||||||||||||||||||
|
||||||||||||||||||||||||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实施方案的通知 费政办发〔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费县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7〕109号)、《临沂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字〔2018〕163号)及《费县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实施意见》(费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在费县境内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多评合一”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扩大部分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及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情况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评估、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独立选址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16个事项并联进行评估、审核。因项目类型不同,对确需评审的,组织开展“多评合一”。 第四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联审联办区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基本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的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多评合一”窗口主要职能: 1.负责受理企业“多评合一”申请,组织协调各项技术评估的编制工作,统一出具“多评合一”报告。 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为企业提供“多评合一”业务咨询,通过与多部门沟通初步确定项目评估类别。 3.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报告的并联审批(涉及市权限的可由县直相关对口部门转报)。 第六条企业提供所有受理要件后,由“多评合一”窗口组织有关部门窗口并联审核(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相关部门窗口初审后转报市级窗口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评估事项清单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多评合一”受理要件为: 1.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2.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3.规划选址意见。 4.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其中,备案类项目提供发改局或经信局备案文件;危化品建设项目提供工艺来源证明文件及资料;化工类项目提供化工园区出具的初审意见。 第八条对于告知承诺事项,项目单位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告知承诺表,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对于无编制资质要求的评估报告可以依据编制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条“多评合一”窗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报告编制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协调相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各技术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县直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多评合一”窗口跟踪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确保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按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文件(涉及报国家、省、市的项目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 1.县经信局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办理备案或核准。 2.县环保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及公示。 3.县安监局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4.县水保局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5.县水利局对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进行审批。 对上述评估事项中已完成区域评估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或审批。 第十四条对每个受理事项,各部门窗口应做好登记。受理和办结材料当日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审批结果(涉及市权限的评估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递交“多评合一”窗口归档)。 第十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办件可中止: 1.项目单位或委托部门不付费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 2.评估报告在评估后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资料,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第十六条各部门窗口作出“办件中止”决定时,必须先向“多评合一”窗口提出中止申请,经同意后暂停计时,待中止原因排除后,恢复计时。 第十七条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经“多评合一”窗口同意后,终止办件。 第十八条根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对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信息不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撤销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及部门审批文件,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应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好评估评审工作,推动各项评估评审工作标准、规范、高效进行。县督考办要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纳入督查范围。 第二十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
【关闭窗口】 |